主管部门:子长县国土局 咨询电话:0911-7113911
申报资料:一、共性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单位法人证明(机关法人除外),《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簿;
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视为自然人);户主变更,与户籍不一致的或农村无户口簿的土地使用者,应有基层开具的证明;
③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均需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详见各种类型的土地登记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指界委托书。
5、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6、申请人到地籍信息中心申请,经地籍信息中心对土地权属来源审核同意后,申请人配合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并负责按要求完成以下材料:
①地籍调查表;
②界址调查表(需加盖居委或村委会印章、四邻签字盖章);
③宗地图;
④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⑤地籍信息中心关于土地登记发证上报审查责任表。
二、每种类型的土地登记除提供申报材料(一)中的共性材料外,另外需提供的材料: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计委批复。
2、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土地权属来源所需资料:
①当时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政府对该宗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②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③征地勘测图件。
(二)居民申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住宅的初始登记:
1、社区证明信。土地权属来源有下列其中一项即可:
①当时有批准权限的城建部门批准的修建施工执照;
②规划部门的“个人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
③土地审批手续。
(三)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计委批复。
2、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四)集体经济组织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计委批复。
2、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上级组织证明信。
5、属联营的需提供联营合同。
(五)村民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村委会证明信。
2、土地权属来源有下列其中一项即可:
①当时有批准权限的城建部门批准的修建施工执照;
②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土地审批手续。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继续按划拨的:
①计委批复;
②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③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④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⑤《房屋所有权证》。
2、已办理出让手续的:
①计委批复;
②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③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④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⑧《房屋所有权证》。
(七)因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公房出售批准文件。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
4、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
(八)个人住宅转让后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已变为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转让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九)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规划部门同意意见。
3、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受让方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
3、《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4、村委会证明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同意转移介绍信。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所在户籍证明(原件必须经国土所审核)。
三、其他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证更名。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土地使用证》;
②《房屋所有权证》;
③名称变更证明文件。A.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B.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或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证明该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
(二)补发土地使用证。因土地使用证灭失需补发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权利人提交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现状、土地状况、申请补发的理由。
2、《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书经所辖区国土所核对同意后在《延安日报》上声明其土地证作废。
4、提供刊载有该土地使用证声明作废的《延安日报》。
5、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有异议的,予以补发。因此登报之日距申请补办土地使用证需够一个月。
(三)换发土地使用证。因土地证破损或年检换发而未更换的,可申请换发土地使用证,需提交一下材料:
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证书。
四、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原件。
2、对原件需国土所审核后交还申请人的,由国土所加盖所里公章。
对在档案局、房产、规划等部门复印的土地权属证件,需加盖该部门档案印签,否则不予确认。
办理程序:1、受理;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