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向子长县交管部门反映称,县境内部分汽车装饰店销售汽车号牌“贴贴纸、变号磁贴、号牌框架、号牌迷彩套”等,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县交管大队在接到举报后于4月29日,对城区各类汽车装饰门店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清查,对所有查出的违法物品予以没收,并对商家做出警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县交管部门表示,今后再发现类似行为,将对经营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县交管部门表示,今后再发现类似行为,将对经营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