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市区出租汽车公司:
为了解决《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63号)要求上调非居民用气价格,导致燃气出租汽车成本上涨的问题,根据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燃气出租汽车加收燃气附加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出租汽车每车次加收燃气附加费由0.50元调整为1元,现行的运价标准和计费方式不变。
二、市区出租汽车燃气附加费由乘客负担,燃气附加费随车费一并收取,乘客最终支付乘车费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市区出租汽车燃气附加费是一项临时价格措施,相关部门和各出租汽车公司及其驾驶员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出租汽车燃气附加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市区出租汽车驾驶员要将延安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的燃气附加费提示标价签统一张贴在出租汽车明显位置。各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区出租汽车新的燃气附加费标准自2015年6月29日起执行,各县可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加收燃气附加费的方式,化解因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上调导致出租汽车成本上涨的问题。
延安市物价局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