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陕北地区首例涉“地沟油”食品案件2015年1月25日在延安市中院再审,最终维持子长法院一审定罪结果。
2012年4月9日,子长县警方和食药监部门联合破获了贾某夫妇熬制地沟油一案。经查,从2008年开始,贾某夫妇听说用动物腐烂的肉皮和内脏能熬制地沟油,就开始低价收购或拣拾一些摊贩丢弃的动物内脏和腐肉来熬制猪板油、猪花油,并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师某经营的食品加工公司和石某、杨某经营的饭馆。从2008年至2012年4月份,贾某夫妇共制售地沟油9300公斤,获利十余万元。随后,贾某、师某等5人被警方刑拘。
同年12月18日,子长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陕北地区首例涉“地沟油”食品案件。法院审理查明,贾某夫妇炼制的猪油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国家食用猪油标准。一审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两年,罚款两万元,判处其余四人10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4人均被宣告缓刑。
该案宣判后,师某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以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作出贾某、师某等5人无罪的结果,但未当庭宣判。
2014年5月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责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5年1月25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认为贾某夫妇、师某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子长法院一审判决,依法追究5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