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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做公安改革排头兵 聚焦为民方便千万家--子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纪实
时间:2015-11-12 16:22:43作者:孙乐 杨李静    点击数:次    来源:子长新闻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保障”总体思路,全面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努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能力和水平,保障基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由县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会同县法院、司法局、保险行业自律小组成立了子长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近四个月的探索性工作,已取得了一系列的显著成效。
                  强化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从组织上提升“调解”工作地位
    争取党政支持,建立“调解工作”新格局。针对交通事故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大队领导班子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新机制,主动向县委、政府、政法委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调解工作形势,制定了相应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联动工作方案,建立了部门联动调解协作机制,落实和解决了构建“调解”新格局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重要问题,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完善组织领导,健全“调解”机构。由县政法委综治办牵头,会同县法院、司法局、保险行业自律小组成立了子长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并适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调解”工作正常化、经常化、规范化。
    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调解”工作新理念。为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积极性,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对调解员聘用进行了严格的筛选,由离岗的事故处理民警、保险理赔人员,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及取得司法从业资格的律师组成强大的调委会阵容,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底薪加个案补助制度的工作机制,调解员的底薪为2000元,个案补助实行履行简易事故调解协议一起补助30-50元,一般事故调解协议一起补助100-300元不等,重大复杂事故调解协议一起补助500-1000元不等,特别重大及复杂事故调解协议一起补助2000-10000元不等。极大的提高了调解员的积极性,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发展,切实促进了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部门联动,规范协作机制,从程序上规范“调解”工作步骤
    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实现有效对接。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委员会会同县法院、司法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保险行业自律小组制定了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就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工作流程、工作衔接、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职责,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有效开展。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指导委员会就调解员的管理及使用建立了有效的制度。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共同选聘,任期一年,聘期届满后择优续聘。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办公场所及负责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员的监督及考核工作,双向考核,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长远、有效开展。
                    探索工作,初显工作成绩,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从6月初开展工作以来,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处理事故处理民警移交及当事人自行申请案件212起(其中简易程序152起,一般及重大案件60起),成功调处案件191起,调处率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0%。尤其将子长采油厂长达七年的一起积案及时地进行了化解,初显了我人民调解工作的成绩。在工作运行中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先后赠送旌旗两面,感谢信一封,市、县主要领导先后多次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检查指导,7月15日上午,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小军书记亲临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检查指导,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行,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正是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努力构建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精神的一项创新工作举措。以往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容易形成两种误解,一是传统的“公家管就应该管到底”的心理,认为调解不成就是民警的责任;二是当赔偿要求达不到时就对调查取证或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产生异议,当事人就对民警反复纠缠,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非官方性质和调解员的非公务员身份,极其具有的民间性和中立性就不易造成这些误解。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把赔偿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保险常识讲明讲透,司法局的援助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使各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增加了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减少了可能的诉讼、上访甚至是影响稳定的某些极端行为。预防矛盾进一步激化并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有利于缓解基础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的难题,提高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由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之间有反复协商,争辩的过程。而以往这种情况民警都要在场见证、协调。无形中,调解工作牵扯了大量的警力,民警工作压力沉重。在原本就警力有限而案件负荷沉重的压力之下,调解的质量和数量势必受到影响。如今,实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的专职专用,既让人民群众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过程,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提升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公信力也减轻了民警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调解质量,也进一步提高警务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将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调解环节移交人民调解去处理,极大的解放了现有的警力,能使办案民警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逃逸案件的侦破和其他案件的调查取证环节中,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更好地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要让当事人各方满意,有效调解及时化解矛盾是关键。在未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后前,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工作,全都有我们的办案民警去调解,因案件频发,程序的进一步复杂,留给办案民警去调解事故的时间很少,导致人民群众对事故处理民警产生了误解和抵触情绪,有了专职调解员,调解过程不会中途中断,节省了当事人的往返时间。同时还可随时接受群众前来进行调解或咨询,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降低国家的司法成本,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费时、费力、费钱。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特点,推行交通事故标准化、格式化的调解文书,简化登记表和调解申请书等卷内文书。调解员还会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做好受害方因伤损失的费用清单,以便在调解时能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一切当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极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费用,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有人民调解去处理,减轻了人民法院民警在民事诉讼环节的工作量,降低了国家在民事诉讼环节的成本投入,为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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