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县十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子长县理论学习制度》和《子长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促进干部理论学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理论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及业务知识等。
第四条 通过科学、合理、严格的理论学习考核,培养良好学风,促进广大干部全面、正确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全面、正确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重大意义;全面、正确掌握党在新时期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各项重大理论成果;及时更新、补充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干部理论学习考核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体系,逐步完善干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干部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 干部理论学习考核以严格管理、注重实效、考用结合、便于操作为基本原则,促进理论学习效果的提高。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理论学习开展情况。一是主要了解各单位抓干部理论学习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学习计划的制定、投入学习的时间、学习的方式方法以及出勤率状况、完成学习计划的实际进度。同时了解主要领导对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理论学习的重视程度以及对本部门理论学习的组织、检查、督促等情况。二是考核干部理论学习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看其能否认真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脱产培训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真正把理论学习摆上重要位置。三是看“两簿一本”建立及完成质量情况(即:集中学习签到簿、学习记录簿、个人学习笔记)。
第八条 考核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程度。重点考核对政治理论以及党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提出的新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理解和认识。同时考核干部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情况。
第九条 考核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考核其是否能运用理论武装头脑,增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否能运用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是否能运用理论去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实行干部理论学习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精神及县委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年度学习内容、时间、阶段要求进行具体安排,详细制定本年度学习计划(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经党委初审并集中报请县委宣传部审批备案,作为抽查、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中心组学习的考核。重点检查中心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出勤情况、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情况,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等情况。采用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一并进行或适时抽查、派人旁听部分单位中心组学习的方法进行。每年年底前,各党委(党组、支部)要进行自查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在职自学的考核。主要了解干部对规定篇目研读情况,查阅个人撰写的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心得体会、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2篇),掌握干部运用理论指导和推动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情况。采用述学、评学、考学的方法,与干部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考察工作一并实施。各党委负责对所属总支、支部理论学习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委宣传部适时组织专人对各党委理论学习进行抽查。
县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和人社局按党委或系统合理划分单位,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坚持每年对全县干部进行一次理论知识测试,测试成绩记入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于脱产学习的考核。凡组织外出培训学习的干部职工,应提前向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报告,学习结束时,由培训机构作出写实性的书面鉴定。在县委党校培训学习7天以上的,应进行结业考试。根据不同班次和课程内容的要求,采取闭卷、开卷或撰写心得、调查报告等方法进行。鉴定和考试成绩等结果收入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干部任前理论知识的考核。坚持凡提必考、以考促学的原则,对拟提拔任职干部在正式任职前,全部实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任职资格考试侧重于对干部的理论素养、政策法规水平、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检验干部是否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由组织部、宣传部负责实施;廉政考试主要检验干部学习掌握廉政法规的基本情况,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监督和被监督的意识以及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由纪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五条 对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后,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六条 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向干部所在单位及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督促干部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质量和自觉性。
第十七条 将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素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察时,应查阅拟任用干部的学习档案,并把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学习刻苦、理论联系实际、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的干部优先任用;在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把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不重视理论学习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各类评优树模活动中不得评为优秀;对学风不正,同时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且德才平平、没有明显实绩的干部,绝不提拔使用。对在干部任前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干部,任用程序暂缓或限期补考。
第十八条 在组织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实行政治理论考试,并对理论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全县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科级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具体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干教办、县委讲师团负责,各党委配合;一般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由各党委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理论学习及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领导。要把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抓好考核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列为年度岗位目标的内容之一。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组织领导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按照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定期对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完善制度,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干部理论学习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坚持一人一档、科学管理、便于查找的原则,分别建立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对干部脱产学习情况、在职自学情况、测试成绩与年终考核成绩、撰写或发表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等要及时收入本人理论学习档案。全县科级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档案由县委宣传部管理,一般干部档案由各党委管理。县委宣传部定期对各党委理论学习档案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县十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子长县理论学习制度》和《子长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促进干部理论学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理论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及业务知识等。
第四条 通过科学、合理、严格的理论学习考核,培养良好学风,促进广大干部全面、正确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全面、正确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重大意义;全面、正确掌握党在新时期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各项重大理论成果;及时更新、补充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干部理论学习考核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体系,逐步完善干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干部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 干部理论学习考核以严格管理、注重实效、考用结合、便于操作为基本原则,促进理论学习效果的提高。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理论学习开展情况。一是主要了解各单位抓干部理论学习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学习计划的制定、投入学习的时间、学习的方式方法以及出勤率状况、完成学习计划的实际进度。同时了解主要领导对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理论学习的重视程度以及对本部门理论学习的组织、检查、督促等情况。二是考核干部理论学习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看其能否认真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脱产培训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真正把理论学习摆上重要位置。三是看“两簿一本”建立及完成质量情况(即:集中学习签到簿、学习记录簿、个人学习笔记)。
第八条 考核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程度。重点考核对政治理论以及党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提出的新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理解和认识。同时考核干部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情况。
第九条 考核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考核其是否能运用理论武装头脑,增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否能运用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是否能运用理论去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实行干部理论学习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精神及县委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年度学习内容、时间、阶段要求进行具体安排,详细制定本年度学习计划(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经党委初审并集中报请县委宣传部审批备案,作为抽查、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中心组学习的考核。重点检查中心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出勤情况、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情况,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等情况。采用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一并进行或适时抽查、派人旁听部分单位中心组学习的方法进行。每年年底前,各党委(党组、支部)要进行自查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在职自学的考核。主要了解干部对规定篇目研读情况,查阅个人撰写的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心得体会、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2篇),掌握干部运用理论指导和推动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情况。采用述学、评学、考学的方法,与干部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考察工作一并实施。各党委负责对所属总支、支部理论学习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委宣传部适时组织专人对各党委理论学习进行抽查。
县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和人社局按党委或系统合理划分单位,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坚持每年对全县干部进行一次理论知识测试,测试成绩记入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于脱产学习的考核。凡组织外出培训学习的干部职工,应提前向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报告,学习结束时,由培训机构作出写实性的书面鉴定。在县委党校培训学习7天以上的,应进行结业考试。根据不同班次和课程内容的要求,采取闭卷、开卷或撰写心得、调查报告等方法进行。鉴定和考试成绩等结果收入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干部任前理论知识的考核。坚持凡提必考、以考促学的原则,对拟提拔任职干部在正式任职前,全部实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任职资格考试侧重于对干部的理论素养、政策法规水平、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检验干部是否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由组织部、宣传部负责实施;廉政考试主要检验干部学习掌握廉政法规的基本情况,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监督和被监督的意识以及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由纪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五条 对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后,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六条 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向干部所在单位及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督促干部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质量和自觉性。
第十七条 将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素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察时,应查阅拟任用干部的学习档案,并把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学习刻苦、理论联系实际、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的干部优先任用;在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把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不重视理论学习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各类评优树模活动中不得评为优秀;对学风不正,同时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且德才平平、没有明显实绩的干部,绝不提拔使用。对在干部任前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干部,任用程序暂缓或限期补考。
第十八条 在组织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实行政治理论考试,并对理论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全县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科级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具体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干教办、县委讲师团负责,各党委配合;一般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由各党委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理论学习及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领导。要把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抓好考核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列为年度岗位目标的内容之一。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组织领导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按照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定期对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完善制度,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干部理论学习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坚持一人一档、科学管理、便于查找的原则,分别建立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对干部脱产学习情况、在职自学情况、测试成绩与年终考核成绩、撰写或发表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等要及时收入本人理论学习档案。全县科级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档案由县委宣传部管理,一般干部档案由各党委管理。县委宣传部定期对各党委理论学习档案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