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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乡标准一样了
时间:2015-01-06 08:59:53     点击数:次    来源:子长新闻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乡标准一样了

新修订陕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5月1日起实施


4月15日,记者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宣传贯彻视频会上获悉,历时2年,先后经过20余次修改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即将于5月1日实施,此次《实施办法》修改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总共修改条文53条,新增条文37条,删除条文14条。
 
记者邀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对《实施办法》新亮点进行了权威解读。
 
■“油改气”车辆可正常参加年审
 
机动车使用其他燃料提供动力已经比较普遍,《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作了具体规定。
 
解读:以前因为法律政策等原因,“油改气”车辆年审时必须拆除加装设备,恢复出厂原样才能通过检验。为倡导减排降污,倡导绿色出行,同时为了解决群众因高油价而私自改装天然气燃料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市级质监部门核发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具有许可资质的改装企业出具的“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的天然气汽车,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出具的“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汽车予以受理年度检验。为社会车辆“油改气”开绿灯,从2013年4月起,新改装的燃气车辆将可正常参加年审。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解读: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死者户籍身份来计算,造成了赔偿的城乡差异和同一起事故中差异,此次《实施办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作出了明确的统一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驾驶中须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
 
解读:交通安全信息卡其实是一张银联卡,兼具记录违法信息、驾驶人信息等内容,同时也可以作为普通银行卡来使用,比如进行违法交款,还可以持卡消费,将来有可能跟个人信用记录来挂钩。
 
《实施办法》对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扩展。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向机动车驾驶人发放交通安全信息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
 
■避让急救车产生交通违法不追究
 
解读:好多驾驶员在交通拥挤时,不给或不知道如何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让行,导致抢险救灾最佳时机错失,因此,明确了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以及如何让行。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正常情况下,其他车辆应当让出最左侧车道;遇交通拥堵,难以让出最左侧车道时,应当按照执行紧急任务驾驶人的要求避让;因避让产生的压线、闯红灯、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
 
■两次酒驾被查将吊销驾照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实施办法》第九十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停车时车身右侧距离道沿不得超过30厘米
 
《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也对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放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这样是规定要求车辆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停放时,不能随意停放过多占用行车道,并且不得逆向停放);在路边夜间临时停车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遇低能见度天气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或者占用盲道停车;不得在地铁站出入口30米内,单位或者居住区出入口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在有出租车指定停车点的路段内,出租车不得随意停车;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幼儿园、学校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既考虑到群众的实际需要,又考虑到道路的安全有序通行,防止造成道路的局部堵塞甚至瘫痪。
 
解读:停车难是近年来城市出现的主要问题,乱停车、不规范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比较普遍,此次重点将城市路段停车进行全面规范,旨在督促驾驶人员养成规范停车的习惯。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将被处罚
 
《实施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未按规定最低数量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补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解读:《实施办法》对停车场建设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针对一些公共建筑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或者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私自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努力解决停车难问题。
 
■重新修订限速标准
 
《实施办法》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道路限速问题,规定按照道路等级、路况和路段等因素设定道路限速。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划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7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80公里;高速公路同方向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每小时100公里;高速公路同方向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每小时90公里。
 
解读:对城市主城区道路、山区高速公路和弯道、坡道、隧道、桥梁、事故多发路段等特殊路段,根据交通流量、安全状况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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