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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九不准”
时间:2015-06-16 08:16:13     点击数:次    来源:子长新闻网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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