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公 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6月28日起在子长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文件及县编委《关于成立子长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子长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通知》文件精神,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组建县不动产登记局,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下设子长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县本级不动产登记发证、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县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子长县行政区划范围。子长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权属证书的效力
2016年6月28日起,相关部门停止颁发旧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之前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人自愿申请或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根据《物权法》及结合子长实际,目前在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登记业务在未移交前,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县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可具体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地址:子长县人力资源大厦(县政务大厅二楼)
咨询电话:0911—7113944
子长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