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普遍认为,《指导意见》重点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机制和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约束机制问题,通过引入竞争性选择方式、集体决策方式和结果公示制度,使得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向规范化迈进,对于减少资金存放廉政风险、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瞄准资金存放管理三大问题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在接受采访时说,自2001年我国开始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以来,伴随着部门预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财政资金由以前的分散持有改变为财政部门统一集中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存储在国库。财政部门通过招标选择代理银行,财政资金通过财政和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当日再与国库清算。而零余额账户相当于银行信用卡的贷记账户,并不存放资金。
目前,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存放的资金主要是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等。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存放的大部分是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存放的资金有的数额较大,而且来源稳定,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优质的存款资源,容易成为商业银行拉储争夺对象。”白景明指出,虽然财政部对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选择上有明确要求,但随着形势和情况的不断变化,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白景明将问题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有的单位公款存放在哪个银行、如何选择决策不够透明,容易带来利益输送问题。第二,有的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和规范,对银行的管理和约束也不够。第三,有的单位在选择银行时,没有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往往以谁给的利率高作为主要因素,不利于资金存放安全。白景明表示,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在选择银行时引入竞争性选择机制、集体决策机制,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将结果进行公告等多项细化要求。
银行选择方式更加规范透明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肖鹏认为,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银行,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考虑资金存放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和利率水平等因素,实现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