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自立,1957年3月生,子长县瓦窑堡镇人。1974年12月高中毕业后响应党的号召,上山下乡接受再教育。期间,被派往延安市桥沟中学任教。197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2月分配到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延安分院工作,先后任通讯员、法警、文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1985年6月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延安分院检察员,1991年任延安检察分院党总支委员、第一支部书记,1992年任分院刑事检察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在检察分院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两次获全省政法系统优秀调查报告奖,获陕西省优秀公诉人、陕西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1994年9月任中共富县县委委员、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98年3月任延安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延安市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延安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04年5月任延安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8月任局党组书记、局长。2005年9月,延安市司法局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