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民,1913年10月生,子长县马家砭镇井湾村人。1923年起先后在私熟、延川县永坪区田家川国立小学读书,在老师杨其敏(中共地下党员)的影响下,接受共产主义启蒙教育。1929年秋考入安定县(现子长县)立瓦窑堡第二高级学校。1929年8月加入共产党。1931年夏学校毕业,回到家乡,发展党员,开展武装斗争。1932年3月,延川游击队成立,4月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西北先锋队,王保民任经济员,10月改为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第九支队,任队委会委员、经济员。1934年8月,陕北红军游击队第九支队成立,王保民任副支队长。1935年初进西北党委高级干部研究班学习。1936年1月起,任陕西省政府工农检查部控告局长兼通讯队长、突击队长,西北临时总指挥部参谋长,中央裁办部感化院院长。1937年到中央党校学习。1938年3月任延安军运代办所所长,后主持优抚委员会的工作,并负责民政厅与中央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1939年9月,随队到山东敌后抗日根据地搞财政工作,12月底到达中共山东分局,后被分配到分局民运部、政府工作部工作,不久兼任分局机关党委分部总支部书记。1940年7月任泰山区民政科长,1941年9月任代理专员,主持专署工作。任内,坚持反扫荡斗争,寻机消灭敌人,对敌人的交通运输线进行破坏,指挥了攻打淄川县城、三打淄川樊柳镇、莱芜中腰关突围、攻打博山县池上镇等战斗,开辟了莱芜县汪庄北游击根据地,并对泰山区错误肃反路线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945年8月起,任鲁中第二矿物局监委(即政委),莱芜、安仙煤矿经理兼监委,山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中共山东矿区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山东矿业办事处在国民党军队大肆进攻鲁中根据地时,所属单位组成战时鲁中战区第二梯队,王保民任政委,不久任政委兼司令。1947年10月起,任大连甘井子炮弹二厂副厂长(对内称政委),特区地方人民法院院长、淄博特委锄奸委员会委员。1949年4月,任中共博山市委书记,8月,当选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主席。1950年初,博山市和博山县合并,设博山县,任县委书记。1951年3月,成立淄博市,任市委书记,5月,任淄博地委统战部部长、地委委员。9月调中共山东分局统战部,历任社会处处长,工商处处长。
1955年起,历任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对资改造办公室副主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委改右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改右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组长,对台宣传领导小组组员,省政协三届委员会常委,广饶县委书记。1959年6月调山东省委工作。文革中受到打击。1971年8月起,任山东省委双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青岛市革委会副主任、核心组成员。1973年7月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组长。期间,重建法院机构,充实干部,建立审判制度,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处理了枣庄“五七事件”,马陵山“七二五”事件,聊城“冠县”事件。从1978年下半年开始,对山东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展开复查和平反,共平反纠正冤假错案二万零七百二十起,平反纠正普通刑事案件一万零二起,平反纠正历史申诉案件四千七百一十四起,还对八万多起被判管制的案件全部解除。
1981年12月,在山东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6年3月离休。1988年被聘为省府咨询顾问。2002年8月在济南逝世。